- 发文字号
- 索引号
- 005452110/2025-00001
- 发布日期
- 2024-12-20
- 主题分类
-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结果公示
- 体裁分类
- 服务对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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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主体 |
财政局 |
职权类别 |
行政检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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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名称 |
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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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定依据 |
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104号,2020年12月3日修改)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,对财政票据监(印)制、使用、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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履责方式 |
办理环节 |
责任事项 |
责任科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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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查 |
组织人员组成检查组,按照《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》等规定,到被检查单位对财政票据的印制、使用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,形成检查工作底稿。 |
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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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查 |
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,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,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。汇总提交检查报告。 |
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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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 |
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、自查、专项检查、年度检查等方式,科学合理制定检查计划,明确检查内容、实施步骤和检查依据,下发检查通知。 |
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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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达岗 |
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、证据、检查取证程序、法律适用、问题处理建议、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,对被检查单位违规用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,下发整改通知。 |
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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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后监管岗 |
将检查结果在网站上予以公示。 |
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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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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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责情形 |
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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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责依据 |
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104号)第四十三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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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方式 |
1.业务咨询:2026世界杯买球app财政局非税收入服务中心,电话:0375-2627631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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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济途径 |
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,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,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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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 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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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



